(2006年4月14日昆山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资料图】
傀儡湖水源是昆山市饮用水水源,为保护傀儡湖水源水质,防治水源污染,保障人们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傀儡湖水源保护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负责、封闭管理、标本兼治的原则。
二、成立昆山市傀儡湖水源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市人民政府对傀儡湖水源保护区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的职能。
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建设、规划、环保、国土、公安、城管、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和巴城镇、玉山镇的行政负责人担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傀儡湖水源保护区的协调工作,具体委托傀儡湖水源生态保护有限公司管理。
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协助做好傀儡湖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三、傀儡湖水源保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傀儡湖水源保护规划;
2、建立健全实施本办法的责任制度,对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3、协调解决傀儡湖水源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4、对保护区水域突发性污染事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傀儡湖水源保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根据水源保护规划,实施水源保护工程建设;
2、实施生态养殖,做好傀儡湖饮用水源的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
3、加强箱涵、野尤泾和庙泾河堤闸等工程设施的管理;
4、采取严格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做好傀儡湖、庙泾河、野尤泾水域及沿岸陆域的日常管理;
5、对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管。
五、傀儡湖水源保护区范围:
1、以水厂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2、阳澄湖饮用水箱涵和野尤泾进水区、傀儡湖及沿岸纵深200米的水域和陆域;
3、庙泾河、野尤泾及沿岸纵深100米的水域和陆域。
六、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
2、设置排污口;
3、航行、停靠船只;
4、设置渔簖、地笼,进行网围、网栏、网箱养殖、捕捞等一切渔业活动及放养禽畜;
5、旅游、游泳、垂钓、狩猎;
6、砍伐林木、在防护大堤上垦种农作物;
7、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傀儡湖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傀儡湖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八、按照水源保护规划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须报请领导小组批准,施工中委托监理和社会监督,竣工后提请验收审计,工程建设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九、日常管理经费从污水处理费组成中的“傀儡湖水资源保护经费”列支。
十、违反《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本管理办法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傀儡湖水源保护办公室提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昆山市傀儡湖水源保护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