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
2、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3、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
5、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证人)申请出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书,然后凭证书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款,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加作拒绝证书费用。
6、被追索人付清款项后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
7、票据背书人如要避免承担这种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
8、《票据法》第六节 追索权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9、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10、扩展资料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1、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12、参考资料:追索权—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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